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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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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构成要素中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生产、销售行为方式的概括性规定,反映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本质特征,而法定的其他三种行为方式,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事实表现;“以次充好”必须结合规范性质量认证标准进行认定,而不能仅仅根据“事实”特征进行判断,以猪肉、鸡肉等冒充牛肉的,除了冒充高等级规格牛肉等情形之外,原则上并不构成犯罪;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不能直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缺陷产品过失责任是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过失责任的一种,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是不妥当的.

建筑工程、行为方式、缺陷产品、过失责任

DF623(刑法)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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