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检察官人事制度之变革——检察官的员额、遴选及考评制度述介
自台湾地区审检分隶后,检察机关在“行政院”体制下,法院在“司法院”体制下,让检察官的定位在司法官或行政官间游离.但是,根据台湾地区“法官法”立法意旨,检察官与法官本同是司法权的实践者,故在检察官与法官之身份制度规范上,应一体适用,而立于同一法律内.因此,检察官在人事制度设计上,包括员额、考选遴任、考核上,自应与一般公务员有不同层次的考量.如何规范检察官员额、遴选任用及考评,以应对当前对于案件快速侦办、提升质量及淘汰不适任检察官之要求,实为台湾地区检察官人事制度重要的一环.
检察官、台湾地区、人事制度、考评制度
D926.3;D630.3;G647.23
2016-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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