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的办案实践为视角
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就职务犯罪侦查而言,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大胆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而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仍然采用传统的侦查模式,甚至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采用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笔者在此以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司法实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司法有所裨益.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浙江省、吴兴区、湖州市
D925.2;P595;TP311.52
2016-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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