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14.027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属准羁押性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有规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基本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的体系,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体现了强制措施的多元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在实践中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执行问题,一直饱受争议,因此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时,取消之声不绝于耳.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D925.2;D669.5;X55
2015-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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