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14.024
应当尽快完善草原资源刑事立法
草原资源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是自然生态系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刑法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实践来看,《刑法修正案(二)》将1997年刑法中的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草原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了打击毁坏草原的刑事犯罪,但草原法和刑法之间未能实现有效衔接,一些违法使用草原性质严重、依据草原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因缺乏具体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不能依法进行打击处理.2012年11月2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占用草原的入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为依法追究破坏草原资源行为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从司法实践需求来看,该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作进一步完善.
刑事立法、草原资源
D924;F323.212;S812.8
2015-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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