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14.020
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试点方案》,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这个新的身份定位,提起和参加诉讼,其不同于行政诉讼中一般原告,既有相同之处,亦有本质区别.
第一,公益诉讼人与原告具有相同的起诉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系基于某种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或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依法保护.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就是起诉权,是基于自身权利受损而起诉.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具有诉权,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没有诉与不诉的选择权,符合法定的起诉事由必须依法履行提起诉讼的法律职能,其起诉行为引起诉讼启动和诉讼程序开始.
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公益诉讼
D925.3;X197;D621
2015-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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