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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5.12.014

“毒品未流入社会”不宜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引用
“毒品未流入社会”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值得检讨与商榷.实践中将毒品未流入社会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的做法,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也违背相关禁毒方针,存在着方法论上的根本缺陷.相对于肯定说和区别对待说,否定说观点更为可取.由于未体现出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主观恶性较低和人身危险性逐步减弱、积极认罪悔罪的特征,故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不宜作为从轻情节来考虑.

毒品交易、未流入、量刑情节

DF83(司法制度)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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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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