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11.023
社区矫正执行地争议问题解决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决定了社区矫正的执行地,规范认定其居住地,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社区矫正、问题解决、解决思路、争议问题、执行地
D926.8;G633.6;G434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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