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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5.11.022

刑事代理告诉的前提条件应适度扩充

引用
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后半段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此,“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成为我国刑事代理告诉制度的前提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除了因受到强制或者威吓之外,尚存在其他导致被害人无法告诉的原因,对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代理告诉的前提条件过于单一,应当对刑事代理告诉的前提条件进行适度扩充,以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合法利益的立法目的.

前提条件

F832.5;F240;D924.11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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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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