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11.002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超个人法益属性
“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法益”且具有“超个人法益属性”,这影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和认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是“弱意义”的构成要件,需要作宽松的形式解释,以未经公民同意为实质要件.个人信息既包括总称意义之“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单称意义之“他人”的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主体是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定“情节严重”需要注意从公民个人信息之“超个人法益属性”的角度把握.
公民个人信息、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构成要件
DF624(刑法)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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