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10.012
腐败犯罪“特赦治理”论不可取
腐败犯罪特赦治理理论与我国长期以来反腐倡廉的价值追求不吻合.在法律层面,由于特赦在适用条件上不能适用于判决确定前的犯罪行为,一般适用于战争犯、政治犯等特定种类犯罪,并且要求被赦免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不宜适用于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腐败犯罪.在社会风险层面,在社会公平正义尚未普遍实现的情况下,对腐败犯罪予以特赦,存在较大社会风险,无法获得群众的心理认同和支持.
腐败犯罪、特赦、反贪污
D602(政策、政论)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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