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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5.10.011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行为性质认定

引用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日10时许,吴某驾车搭载陈某行驶至某汽配城西侧路段时,车辆左侧后部撞击同向在前行驶的被害人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致桑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指使陈某为其顶替,陈某默认后拨打110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陈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谎称自己为肇事者,吴某随救护车将桑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5月12日,桑某因颅脑损伤死亡,陈某得知被害人桑某死亡后即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真正的肇事者为吴某.后公安机关对吴某网上通缉后,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应当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行为性质、性质认定

D924.11;B82-053;U491.3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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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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