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10.010
无证销售药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至7月间,张某在暂住处将从他人处低价购得的“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以低于市场价分别销售给窦某、邵某,后均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8月9日,公安机关从张某的暂住处查获待销售的“人血白蛋白”6瓶、“人免疫球蛋白”35瓶.经检验、鉴定,上述“人血白蛋白”及“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药.
另查明,自2010年起,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有专业知识、无医药储存条件、无正规进货渠道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安徽省华源医药公司等处大量购进药品,在暂住处批发或贩卖给城乡结合部的私人诊所.2011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处当场查获500余种待销售药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78万余元.
适用法律、药品行为
D920.4;R95;F713.36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