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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5.10.0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引用
2014年5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批复》的相关规定,现就《批复》的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案件过程中,对强迫借贷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强迫借贷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强迫借贷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由于行为人和被害人存在经济往来,强迫借贷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项“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因案件行为定性分歧较大,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了《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借贷行为、理解与适用、适用法律、法律问题

D926.3;F832.43;F323.9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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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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