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10.005
渎职罪特殊罪名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探讨
渎职罪特殊罪名适用法律上存在特殊罪名配刑轻于普通罪名等问题,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罪刑均衡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情况.对此,应建立目的理性的法条竞合理论,即将刑罚目的和刑事政策的要求作为法律适用的指导,遵循目的理性原则、实质正义原则、司法能动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在不影响刑法理论体系的安定性的情况下,为渎职罪特殊罪名适用法律提供一些弹性的规则和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在理论的周延性与个案的公正性之间开辟一条缓冲带.
新康德主义、封闭特权条款、轻刑封锁、“中国式”竞合
DF637(刑法)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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