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09.015
技术侦查获取证据材料的使用范围
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技术侦查获取证据材料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对信息用途加以严格的限制,规定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然而,对于材料使用涉及的本案他案、有关无关以及材料使用的含义等问题尚存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
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获取证据、使用范围
D925.2;R47;F426.61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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