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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5.08.006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证研究

引用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我国刑罚变更执行的基本制度,是国家刑罚制度惩罚性与人道性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刑罚矫治功能的重要手段.而对“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普遍存在减刑快、减刑适用率高,职务犯罪罪犯和金融犯罪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检察机关应当对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审查”,建立同步监督机制,对检察监督进行适度的司法化改革,并进一步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

DF83(司法制度)

201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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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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