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法律文书应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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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5.06.022

未检法律文书应予规范

引用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未检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文书内容,凸显法律文书公信力. 一、未检法律文书应突出未检部门独立性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检察院设立了未检机构,独立于侦监和公诉部门,相应地,未检法律文书也应当区别于侦监和公诉部门的编号,在原有编号基础上加“未”字,进行单独编号,突出未检部门的独立性.在文书落款的印章位置也应当规范地更改为未检处(科),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对于分案起诉的案件编号不宜分为两个起诉书号,否则容易导致案件统计与实际办案数量产生偏差,应区分未成年人的起诉书号与成年人的起诉书号,较为专业地进行未检法律文书的特有文书编号.

法律文书

D926.13;H315.9;TP391

2015-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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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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