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06.011
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一
2011年8月,秦某为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个人知名度,在北京、沈阳等地使用个人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动车事故后铁道部向外籍旅客赔偿3000万欧元”的信息攻击原铁道部,该微博被转发11000余次,评论3384次.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秦某使用个人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张海迪等人名誉的信息后在网络上散布,之后,杨澜、张海迪等人均对上述信息作出澄清,但秦某仍然予以散布,后被网民转发将近5000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张海迪等人的负面评价.
信息行为、利用互联网、适用法律、虚假信息
G252;X22;D920.4
2015-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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