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4043.2015.06.011

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引用
案例一 2011年8月,秦某为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个人知名度,在北京、沈阳等地使用个人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动车事故后铁道部向外籍旅客赔偿3000万欧元”的信息攻击原铁道部,该微博被转发11000余次,评论3384次.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秦某使用个人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张海迪等人名誉的信息后在网络上散布,之后,杨澜、张海迪等人均对上述信息作出澄清,但秦某仍然予以散布,后被网民转发将近5000次,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张海迪等人的负面评价.

信息行为、利用互联网、适用法律、虚假信息

G252;X22;D920.4

2015-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1-4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5,(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