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06.010
自侦案件信息公开之限制
自最高检发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来,我国检务公开的范围由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日趋扩大,公开的内容由检察职能公开到案件信息公开日趋翔实,公开的方式由单一化公开到多样化公开日趋丰富,公开的作用“以公开促透明,以透明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日趋彰显.目前,最高检确定检务公开的原则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检务公开的例外仅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最高检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没有针对自侦案件信息的公开作出例外规定.由于规定的笼统性和自侦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当对自侦案件信息公开进行限制,以便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之间取得平衡.
信息公开、自侦案件、案件信息
D925.2;D630.1;TP393
2015-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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