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05.016
自侦案件律师会见权保障与机制完善
修改后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强化了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权,但也明确规定“三类案件”会见须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深入,律师会见权得到了较充分的保障,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案件仍然存在会见困难的问题.本文以某省级地域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会见情况为主要样本,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建议.
律师会见权、机制完善、自侦案件
D925.2;C912.2;F205
2015-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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