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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5.05.013

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刑法保护

引用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虚拟性和现实性,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用数字化的形式模拟现实世界,能够满足人们一定需要并具有交易可能性的电磁记录.它在民法上的权利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其中虚拟物是一种不可挂失的债权凭证,网络服务账号是一种可以挂失的债权凭证.盗窃网络服务账号的,如果仅盗窃而并未使用或处分,则不按照犯罪处理;使用或处分的,构成诈骗罪.在盗窃网络服务账号同时取得虚拟物的,在实际处分时记入犯罪数额,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仅盗窃而未处分的,对虚拟物的部分最多构成犯罪未遂.单纯盗窃虚拟物的,仅凭盗窃行为,不需要后续进行处分即可构成盗窃罪既遂.

网络、虚拟财产、债权、刑法保护

DF73(诉讼法)

2015-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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