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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5.04.008

受贿罪中退交收受财物的法理解读和司法认定

引用
在受贿罪办理的司法实务中,退交收受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种行为如何认定及处理却认识不一.收受财物及时退交行为只能限定于不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受贿故意,客观上存在合理的阻却事由并存在实际的退交行为.在对收受财物及时退交行为的司法认定上要注重对阻却事由真实性、合理性与及时性的审查.只要行为人在阻却事由消除后,将财物及时退还请托人或上交有关部门,就应认定为及时退还.

受贿罪、退交收受财物、阻却事由、司法认定

DF636(刑法)

2015-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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