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03.02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罪名适用之检视
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工作中明确了“重典治乱”的修法定位.刑法作为众法之保障法,其在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中的功用不可忽视,但仍须恪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过程中,适用的罪名呈现出差异性,一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适用的罪名却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学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刑法学理上对此作出进一步的研讨.
罪名适用
D922.294;D925.2;D924.3
2015-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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