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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5.03.009

诱骗他人购买赝品“古玩”该如何定性

引用
案情简介 于某、于某某和罗某经常在一起玩弄古玩,并时常在三人之间进行交换.2012年5月,于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从临时地摊上购得一把紫砂橘红釉提梁壶.于某某在于某家看到该壶后,得知该壶的来源,并看出该壶确属赝品,两人合谋将该壶进行高价出售,并约定获利后两人分享.罗某得知于某有该紫砂橘红釉提梁壶后,欲向其购买.期间,于某某在自己家中打开相关网页,将与该壶类似的真品紫砂提梁壶的高价拍卖案例给罗某看,使罗某误以为于某的提梁壶为真品.2012年6月的一天,罗某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购得该赝品提梁壶.次日,双方进行了交付,罗某将此款付清.后罗某发现该提粱壶是赝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9月13日、15日,于某、于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5-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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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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