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5.03.003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刍议
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监督性、公益性、法定性和程序性的特征.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我国的制度架构,符合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迫切需要,具有实践基础和法律渊源,有利于补强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构建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坚持主动干预原则、维护公益原则、监督违法行为原则、谦抑平衡和角色分立等原则;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应限于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即将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重大行政案件;基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在审查起诉之前的程序,诸如案件管辖、受理、调查和提起公诉后的举证责任等都应当有别于一般行政诉讼,且在起诉前应设置必要的前置审查程序,配置合理的诉中和诉后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合理性、原则、范围、程序
DF83(司法制度)
2015-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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