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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5.01.003

略论“以审判为中心”

引用
审判是检验侦、诉成果,决定诉讼结局的环节,法官在庭审中居于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符合诉讼规律;庭审是诉讼中最中立、最公开透明、最内含抗辩制约、诉讼参与人最多的环节,比其他诉讼环节更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和性质,因而具备作为诉讼中心的条件.对“以审判为中心”要作辩证理解:它指以审判为诉讼的中心,同时也指法官是庭审的中心,但并不意味着在诉讼和庭审之外他们也是中心;它与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及检察监督是并行不悖的;它要求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庭上证据与审前证据不一致时就以庭上证据为准;它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完善,但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法要“大改写”;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否定,检察机关批捕、起诉也要谨防“以侦查为中心”.文章还对检察机关如何因应“以审判为中心”提出了意见.

审判、诉讼中心、辩证理解、认真因应

DF73(诉讼法)

2015-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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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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