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21.025
同一罪名下的不同罪过形式——以滥用职权罪为分析对象
我国刑法分则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尽统一,每个罪名的四个构成要件逻辑上虽然都具有法定性,但是法定性的表现形式各异,有的是直接的语言表述,有的则隐含在字里行间,需要解释才能发现.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只有客观方面(特别是行为)是罪状直接语言表述的必备项,而主观罪过等要件就未必有直接的语言表述,其主观方面系故意或过失完全依据刑法的解释学确定.本文以滥用职权罪为分析对象,探讨同一罪名之下的不同罪过,探析罪名与罪过之间的关系.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同一罪名、分析对象
D924.393;TP393;P208
2014-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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