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20.024
行政诉讼中应有限适用调解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缺失,不仅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脱节,而且也背离了国际行政诉讼发展的潮流.
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不仅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而且有现实依据.虽然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通过调解使原告撤诉结案的不在少数,但终因法律层面的缺失使得调解制度无法在行政诉讼中公开使用.笔者认为,为了破解这一尴尬局面,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确立调解制度.与此同时,也要对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等作出限制.
行政诉讼、有限适用、适用调解
D925.3;D630.1;G647
2014-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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