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19.02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尚应完善三项内容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据此,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由理论层面落实至法律规范,为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添了一项特别制度,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重要内容,是修改后刑诉法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对犯罪未成年人特别处遇的法律彰显,为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最大程度地挽救和保护犯罪未成年人拓展了一条道路.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D925.2;D669.5;C913.5
2014-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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