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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4.19.01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引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单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对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司法同仁.

司法认定

D924.3;R183;D631.5

2014-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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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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