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19.003
论盗窃罪数额犯的既遂标准
对于盗窃罪“数额犯”的既遂标准应当区分普通犯与加重犯分别掌握.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普通犯应当扩张既遂认定,取扩张“控制说”以缩小未遂适用.对于盗窃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加重犯应当限缩既遂认定,取“损失说”以扩大未遂适用.有意识地分别掌握二者的既遂尺度,既有利于罪刑适应又可避免因循公平感而造成既遂标准的盲目摇摆.反对引入“量刑规则理论”解释盗窃罪的数额加重犯.
既遂标准、盗窃罪、数额犯
DF625(刑法)
2014-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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