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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4.18.023

追究危险驾驶教唆犯刑事责任的路径探讨

引用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使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得到了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因危险驾驶而致人重伤、死亡行为,对驾驶者可以认定为犯罪,但若要处罚教唆者却存在困难.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我国刑法理论上不承认过失犯的共同犯罪,无法将教唆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其行为是促使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教唆者已经具备了共犯的处罚根据,且对伤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

刑事责任、教唆犯、危险驾驶、路径探讨

D924.11;F83.27;C939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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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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