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17.012
“芝罘模式”: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新探索
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况进行必要性审查的权力,这是一项全新的检察制度,也是一项全新的检察监督职权.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过程中,逐步探索以侦监、公诉、监所检察部门的联动为基础,以捕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环节,监所检察部门全程监督为保障的实践做法,称为“芝罘模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工作、新探索
D925.2;G306.3;G64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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