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17.002
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追诉时效之“追诉”的核心含义是提起诉讼,即在追诉期限内提起公诉或者自诉;追诉时效期限因为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对人”)的立案以及实际追诉活动而暂停计算.公安司法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以及超过合理之办案期限的,暂停计算的追诉时效期限重新起算,但有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法定情形的除外.核准追诉不是由侦查机关而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并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意义在于为公诉而不是为立案侦查提供司法依据,所以,公安、安全等侦查机关可以先于报请核准程序的启动而独立地展开立案侦查活动.
追诉时效、暂停、重启、延长、核准追诉程序
DF61(刑法)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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