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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4.16.012

购买办案单位“退还”的赃车是否构成犯罪

引用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喻某秘密窃取了未上牌证的华洋牌T4越野摩托车一辆,为长期占有、使用该摩托车,喻某于次日联系非法办证人员,伪造了该摩托车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凭证,凭证中将“华洋牌”错写成“喜马牌”.之后,喻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被交巡警查获并扣押,后因涉嫌其他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将喻某刑事拘留.3月底,喻某的母亲张某持伪造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交巡警部门申领该台摩托车,经办的公安人员未能发现该台车系被盗车辆,将摩托车退还给张某.4月30日,张某在一摩托车维修店向店主何某销售此车,因何某具有十年的摩托车收购经验,对张某开价过低产生怀疑,后张某出示相关凭证,并告知何某此车系从交巡警领回,若系赃车公安机关不会退还,何某遂以50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车.次日,何某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售出.案发后经比对该车系被盗赃车.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10137元.

构成犯罪

D925.2;D924.3;C913.9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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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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