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15.008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的争论,需要通过修改立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完善犯罪主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DF624(刑法)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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