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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4.14.005

被追诉人阅卷权法理探析

引用
阅卷权是被追诉人辩护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为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奠定了基础,但不能仅从该条就推出我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应区分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主观性较强的证据,以及限制核实的证据,分别采取不同的核实范围和核实方式.

被追诉人、阅卷权、核实范围、核实方式

DF73(诉讼法)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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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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