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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4.13.004

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核实权探析

引用
民事调查核实权是人民检察院在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中出于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一种权力.民事调查核实权具有三项法律属性,即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司法权、不具有强制性的工具性权力和法定的检察职权.民事调查核实权运行中需要遵循中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补充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根据修改后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调查核实权适用的范围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同时,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需要遵守必要的程序,采取法定措施、确保证据效力和依法运用法律强制力.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法律属性、遵循原则

DF83(司法制度)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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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1004-4043

11-1451/D

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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