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13.002
扒窃行为入罪论
扒窃行为的司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扒窃行为是否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及扒窃对象是否必须为贴身财物是争议的核心.扒窃单独入罪的立法合理性基础是贴身财物被窃取导致的违法性升高.扒窃的行为类型应该界定在窃取贴身财物,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与扒窃行为的认定无关.扒窃价值微小财物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刑法第十三条中的“但书”可以作为出罪的法律依据.
扒窃、扒窃行为的典型样态、贴身财物、公共场所
DF625(刑法)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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