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10.002
检察权内部独立行使的模式选择
检察权的内部独立行使包括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各级检察院对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实现,需要对现行“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进行去行政化改造,建立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对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办案机制,并对现行的内设业务机构进行改良.而要在检察一体化的领导体制下,确保各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要合理划定上下级检察院各自的职权范围,厘清检察一体与下级检察院独立意志之间的合理边界,优化上级检察院对下领导的方式,并赋予下级检察院对违法指令的抗命权.
内部独立、主任检察官办案模式、独立意志、抗命权
DF83(司法制度)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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