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07.022
逮捕再犯罪者应区分主观罪过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是关于逮捕法定情形的规定.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得当,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保障大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自由权利和财产所有权;适用不当,则会侵犯人权,不可不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从这一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思来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如果现在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甚至不论其是否具备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都应当予以逮捕.此规定存在缺陷,应当修正,具体分析如下:
主观罪过、再犯罪、犯罪者
D924.11;G71;TP393.08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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