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4.06.020
六个方面把握“携带凶器盗窃”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据此,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的,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并不存在争议.
携带凶器盗窃、六个方面
D924.35;D924;I2
2014-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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