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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4.02.010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引用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规定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完善,"标志着法律从注重对财产权及外部物质条件的保护,转而更加关注人身权和其他精神性权利不受侵害的平静的精神世界".①但是如何理解与判定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亟待明确,以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从以上问题人手,笔者欲初步探讨我国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赔偿问题

D922.11;D871.29;F842.67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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