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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3.24.008

司法警察保护自侦案件证人初探

引用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上述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是新形势下我国法律就证人(含鉴定人、被害人)保护作出的最新规定.对检察机关而言,证人保护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以及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就司法警察承担自侦案件证人的保护工作略述浅见.

自侦案件、司法警察

D926.3;D631.2;G712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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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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