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24.007
刑事执行检察的若干问题
随着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传统的监所检察已迈人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步人法治的轨道,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由监禁刑为主的单轨制进入到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并重的双轨制刑罚执行体制;劳教制度的寿终正寝使得监所检察挣脱了行政执行监督的束缚、回归到“刑事执行监督”的正统;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执行法”性质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修订,将刑罚、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以及特殊刑事处遇措施(如强制医疗)等三大执行监督职责统一划归监所检察部门承担,体现了“统一刑事执行监督”的理念,拓展了监所检察的战略空间,对重诉讼、轻执行的观念转变以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刑事执行检察、若干问题
D926.34;F273;D616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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