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22.013
检察办案组织的改革应当彰显司法属性
长期以来,检察权是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下面的处、科、组为基本单元运转的,“处、科、组”成了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办案单位.这种以“处、科、组”为基本办案单元的行政化运作模式,会弱化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的主导作用,出现办案中事事请示报告服从上级意志的“非司法”现象.检察权曾一度被部分学者划入行政权的范畴,与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办案组织的行政化色彩不无关联.
检察办案组织、司法属性
D924.35;D916;F744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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