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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3.21.002

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引用
在讨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学说中,处于多数说地位的过失说存在问题.过失说不仅不符合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还可能损害人权保障,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甚至产生故意污染行为、共同污染行为无法处罚的不必要的漏洞.少数学者支持混合罪过说,但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过形式的规定.本文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例,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成采故意说具有妥当性,可以弥补上述学说的不足,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下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并扩大处罚范围、填补处罚漏洞.

污染环境罪、法益、故意犯

DF623(刑法)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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