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20.003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同步录音录像通常可以归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特殊情形下可以归为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录音录像记载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原则上应肯定录音录像的证明力,但不应绝对化,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讯问全过程应实施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其中“讯问全程”不应作扩大解释.庭审中播放录音录像,审判公开会容易泄露侦查秘密,应尽力避免.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对录音录像的选择权,对录音录像保管监督权,以及合理的使用权.
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讯问全程、选择权
DF713(诉讼法)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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