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043.2013.17.016
枉法仲裁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而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了“枉法仲裁罪”,将枉法仲裁行为纳入犯罪的范畴.该罪设立至今,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实务中也鲜有判例,在此,笔者试就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些探讨.
枉法仲裁罪、法律适用问题、问题探析
D924;F276.7;D63
2014-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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